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4號
TNDV,108,訴,174,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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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王明達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依據起訴狀附表所示支付 命令及債權憑證對於原告之債權均不存在,而被告之公司所 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有經濟部商 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 張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之債權人原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應屬該分公司經營期間所涉之業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云云。惟參諸民 事訴訟法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 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之規定可知,其係藉由訴訟主體及因該 訴訟主體處理之業務涉訟者,而使該訴訟主體之事務所或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取得管轄權。而原告本件起訴之被告為滙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依其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 亦是請求確認兩造間有關起訴狀附表所示支付命令及債權憑 證之債權均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仍應以被告滙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非以 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營業所所 在地定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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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