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原 告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靚外科診所即鍾侑谷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永
甲興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221,468 元,及自起訴書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原告訴
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乙生有限公司100,205 元,及
自起訴書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 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亦非孳息、損
害賠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2,321,673 元【
計算式:2,221,468 +100,205 =2,321,673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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