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3號
TNDV,108,補,143,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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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登瑞周志樫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5,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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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