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王睿謙
被 告 連邦宏
連武吉
連民祺
連世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連辛
被 告 連羿玄
黃八梅
連玟欣
連武雄
連書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連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000○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
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69.62平方公尺,
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218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為4分之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為40.67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現值為25,651元/平方公
尺,原告權利範圍為4分之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為321.96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現值為25,525元/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015,133元【計算式:(25,218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69.62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4)+(25,641元/平方公尺×土地
面積40.6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4)+(25,525元/平方
公尺×土地面積321.96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4)=4,015
,133元。各括弧計算之數值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加總】,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