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曾婉玲
代 理 人 陳郁芬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啟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 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係相對人欺騙聲 請人與其他女子交往,聲請人之請求應非顯無勝訴之望。及 聲請人因經濟困頓,已獲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審查決定予以扶助,爰就訴訟費用,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之事實,已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及依聲請人所訴之事 實,本件訴訟應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