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77號
TNDV,108,司票,777,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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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宋沂豪 


相 對 人 何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 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 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附表本票付款地為「台中市」,依 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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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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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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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8月16日│3,600,000元 │未載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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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