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錢渥榕
債 務 人 張富霖
債 務 人 莊芯圓
一、債務人張富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芯圓核發支付
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莊芯圓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
籍資料,且所提出債務人莊芯圓簽發之本票上記載之身分證
字號,本院雖依職權查詢,惟因查無資料,尚無從特定債務
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8年1月2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提出債務人莊芯圓之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
,具狀表示查無債務人莊芯圓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特定債
務人莊芯圓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莊芯圓之
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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