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32號
TNDV,107,除,332,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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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代 理 人 賴彥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賴彥渝」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賴彥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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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