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 告 柯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清義 原 告 吳秋賢 黃俊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梅雅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被 告 蘇鵬成 鄧傳耀 潘秀玉 陳宗輝 郭建麟 王麗敏 鄧夙真 郭育雯 陳先助 蔡美莉 林許雪紅 段惠美 吳怡德 王小泙 張文隆 陳梅雀 葉淙茂 薛烱山 黃玉燕 郭柏賢 陳香君 鄭佑祥 洪敬堯 洪貴蘭 吳至剛 林淑華 張烈烈 廖國棟 黃志輔 陳厚銘 劉益廷 高明高 上3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柯佾婷律師被 告 林雅惠 陳淑淮 吳秉逸 杜榮木 杜宗霖(即杜金塗之承受訴訟人) 杜宗賢(即杜金塗之承受訴訟人) 杜俊賢(即杜金塗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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