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8號原 告 陳欽輝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陳姿穎 陳怡蓁 陳麗琴 陳俊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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