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8號
TNDV,107,訴,878,2019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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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 
      劉汝昌 
被   告 殷偉盛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張佩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之107 年度訴字第878 號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之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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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