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黃兆民
鄭家樹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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