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28號
TNDV,107,訴,328,201902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黃兆民 
      鄭家樹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1/1頁


參考資料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