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37號
TNDV,107,訴,1337,2019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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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新悅城凱旋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理
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8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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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