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沛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雅甄、楊明弦因107 年訴字第10
3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2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