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 訴 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二、查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惟被 告即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 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之22,438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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