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曾平
訴訟代理人 曾鳳雪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上訴人 曾張月雲
訴訟代理人 曾琴晴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 定再開準備程序。請兩造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 (須檢附具體事證、法律見解根據,如有證據請求調查併請 陳明),繕本逕寄對造:
㈠請兩造陳明原判決附表二、三所列建物分屬原判決附圖一何 部分?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於76年間重 建前內部格局及出入口為何?
㈡請上訴人臚列用以證明兩造間存有使用借貸關係、被上訴人 占有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編號BE部分之事證(須註明卷證出 處);另陳明如「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 所有權為訴外人曾換珍、曾玉哲、曾丁菁、曾珠所有,其何 以請求被上訴人遷讓房屋並返還不當得利。
㈢請被上訴人表明答辯要旨為何?以原審抗辯內容為據(須併 予陳明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編號ACDF為被上訴人所有,有何 合法權源占有296、295、272-1、272-9地號土地)?抑或援 引原判決理由?另被上訴人是否仍爭執未占有如原判決附圖 一所示編號BE部分?
㈣兩造就下列事實有無爭執:
⒈296地號土地現為上訴人、曾明山、葉阿祥所共有。 ⒉上訴人、曾明山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承租272-1 、272-9、295地號土地,租賃期間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 止。
⒊上訴人之父即訴外人曾安於21年間在296、295、272-1、 272-9地號土地上興建木造一層房屋,嗣於41年1月11日為 建築改良物登記為965號建物(原登記面積82.91平方公尺 ,嗣於82年8月2日更正登記為27.41平方公尺),門牌號
碼幾經改編,嗣於87年3月16日改編為國華街2段61號23號 。
⒋曾安於53年4月26日死亡,由上訴人之母即訴外人曾洪鶯 、上訴人、被上訴人曾張月雲之配偶即訴外人曾鼎洲(原 名曾炎松)、訴外人曾振芳(原名曾丁才)、曾玉哲、曾 換珍(原名曾寶)、聶曾丁菁、曾珠等8人於56年7月8日 就965建號建物辦理繼承登記,每人應有部分均為1/8。 ⒌965建號建物幾經繼承(曾洪鶯、曾振芳先後死亡)、移 轉(曾鼎洲、曾玉哲、曾換珍、聶曾丁菁、曾珠於80年4 月27日將其等所有應有部分出售予上訴人,並於80年8月8 日登記完竣),現時上訴人應有部分為41/48、曾明山應 有部分為7/48。
⒍「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有二稅籍編號 :
⑴稅籍編號第087270324000號,由曾洪鶯於61年3月17日 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申請設籍;嗣因繼承 變更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迄今。該稅籍登記之房屋範圍 及面積如原判決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一編號ABDE所示 。
⑵稅籍編號第08270324001號,由被上訴人於83年8月2日 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申請設籍。該稅籍登 記之房屋範圍及面積如原審判決附表二、附圖三、附圖 一編號CF所示。
⒎曾鼎洲於82年6月5日死亡。
⒏「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現狀占用土地 面積、樓層、主要建材如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106年4月 2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原判決附圖一)所示;使用現狀 如原審卷一第129至134頁之照片(其中編號BE部分如原審 卷一第133至134頁)。
⒐76年間,965建號建物原為一層磚造平房,經拆除部分結 構並建造為鋼筋混凝土造2樓建築。
⒑81年間,被上訴人僱工將如原判決附圖一編號A、C部分隔 成2房,且將如原審卷第131頁北側出入口封閉、東南側出 入口變更位置至原審卷第130頁上面照片所示鐵門處,並 增設如附圖一編號D之露台屋頂。
⒒965建號建物於76年間重建前之照片如原審卷第210頁、簡 上卷第21頁。
⒓「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如附圖一編號A 、C、D、F部分,自始均在曾鼎洲及其家人即被上訴人之 占用使用中。
⒔「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依現時市場行 情,每月租金為10,000元。
㈤兩造是否協商簡化爭點為:
⒈965建號建物是否已因事實上滅失而不存在?如965建號建 物已滅失,「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房屋所 有權歸屬為何?
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遷讓「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 3號」房屋並返還占有「臺南市○○區○○街0段00號23號 」房屋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