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洋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沛辰、鍾培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