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922號
TNDV,107,司聲,92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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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謝正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107年3月2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馬 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 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 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 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 讓與證明書、台北榮星郵局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相對人戶 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相對人之住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 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相對人是否居 住於戶籍地,經該分局函覆,據相對人配偶在場稱,相對人 確實居住於戶籍地,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回函在卷 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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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