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05號
TNDV,107,司聲,705,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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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隆 


相 對 人 蔡進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0 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96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面 額新臺幣 150萬元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 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3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該 債票即將到期,乃依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裁定,另提 供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代之,並 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15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因債票 即將到期,乃依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3號裁定,另提供同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代之,並以本 院104年度存字第656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後因該債票 即將到期,乃依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56號裁定,另提供同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91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代之,並以本 院105年度存字第863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因債票即將到期 ,乃依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29號裁定,另提供同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代之,並以本院106年度 存字第995號擔保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債券即將屆 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以同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代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2年度司執全第195號(含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40號)假 扣押卷、本院106存字第995號(含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63號 、104年度存字第656號、103年度存字第315號、102年度存



字第334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而 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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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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