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63號
TNDV,107,司拍,463,2019021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相 對 人 顏錦珠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錦雀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學政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新妮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新佩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渟婷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顏懷舲即顏丁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 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顏丁發及相對人顏學政於民國 104年5月19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並共同簽發發票日為 104年5月19日,票面金額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



紙交聲請人收執。債務人顏丁發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借款屆期未依 約清償,尚欠本金5,000,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 顏丁發嗣於107年2月7日死亡,相對人等均為債務人之繼承 人,而相對人等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惟皆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債務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 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債務人之遺產,依前開說明,聲請 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及繼承系統表、土地登 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六甲區 │ 七甲段 │137-1 │7196.00 │全部│
├──┼───┼────┼────┼───┼────┼──┤
│002 │臺南市│ 六甲區 │ 七甲段 │139 │2643.00 │全部│
├──┼───┼────┼────┼───┼────┼──┤
│003 │臺南市│ 六甲區 │ 七甲段 │139-1 │2691.00 │全部│
├──┼───┼────┼────┼───┼────┼──┤
│004 │臺南市│ 六甲區 │ 七甲段 │139-2 │49.00 │全部│
├──┼───┼────┼────┼───┼────┼──┤
│005 │臺南市│ 六甲區 │ 七甲段 │140 │2237.00 │全部│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