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債 務 人 賴春渢即賴春風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 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股票或保單解約金,其郵局 存款帳戶餘額僅73元,尚不足手續費,有債務人104年至106 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 2月20日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9 日回函與債務人107年12月17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足
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 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 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而本院業於108年1月23日函知債權人 對此陳述意見,部分債權人亦具狀陳明倘債務人名下無財產 者,則同意終止清算程序等語,有本院通知函及債權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30日民事陳報及聲請狀 等件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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