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2號
債 務 人 柯永欽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劉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3,628元,清償總額合計為261,216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任職於達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介於 14日至20日,每日工時8小時,按日計薪,日薪約1,300元, 公司除供餐外,並無其他津貼福利,節慶均發放禮品,年終 則僅有紅包(約600元),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2,628元(已扣 除勞健保費用772元)等,有達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107年11 月20日回函、本院107年12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及所附債務 人107年5月至11月薪資明細表、108年1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 、債務人107年11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明細表等件 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 能性。
?辿葫d,債務人與配偶所育長男(現年約7歲)、長女(現年約5 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必要。而審酌債務人配 偶於106年度月收入僅約711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等情,堪 認其收入及經濟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則債務人主張兩
人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用乙事,應屬有據。又因債務人與子 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是其按月臚列每名子女各 3,500元之扶養開支,亦屬合理,此有債務人及配偶及子女 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107年11月16日回函、債務人107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 狀等件在卷足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9,000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9,732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 66+子女扶養支出(14,866÷2)×2=29,732】,堪認其酌留之 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 浪費之虞。
?氻S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44,036 元(計算期間:105年6月起至107年5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自陳於105年6月至106年8月間之月收入為每月10,000元 、106年9月至106年12月間之月收入為21,009元、107年1月 5月間之月收入為22,000元;計算式:10,000元×15+21,009 元×4+22,000元×5=344,036),有債務人107年6月1日更生 聲請狀附於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號卷宗可考,而期間 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54,902 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核 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7,083÷2)×2〉×7+〈11 ,448+(7,334÷2)×2〉×12+〈12,388+(7,334÷2)×2〉× 5=454,902】,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 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261,216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數額。且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依法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 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反對 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所列電信 及水電瓦斯費用數額均過高,難認必要,支出仍有撙節空間 ;債務人正值壯年,尚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然所提更生方 案清償成數僅5.37%,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 查:
?怮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且債務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 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3項前段之明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 人所列電信費及水電瓦斯費用數額之必要性,並謂債務人仍 有調整支出空間。然觀債務人所列開支數額係控制在每月12 ,000元範疇,並未超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之金額,揆諸前開 規定,其支出數額自屬合理有據,當應予尊重。且參其所列 支出細項如膳食費、衣服費、電信費、交通費、雜支費、水 電瓦斯費等用途既無逾情之處,債權人等當應尊重債務人個 人生活方式,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 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顯屬過苛。綜上,債權人未考量 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 方案,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 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 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邧鰣蚰翰e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身及受 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已用於清 償,當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 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 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3,628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867,02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261,216元。 │
│4、清償成數:5.37%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磊豐國際資產│ 732,708 │ 15.05% │ 546 │ 39,31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二 │金陽信資產管│ 173,911 │ 3.57% │ 130 │ 9,360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三 │誠信資融股份│ 266,288 │ 5.47% │ 198 │ 14,256 │
│ │有限公司 │ │ │ │ │
├──┼──────┼─────┼────┼────────┼──────┤
│ 四 │兆豐國際商業│ 300,767 │ 6.18% │ 224 │ 16,12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 608,833 │ 12.51% │ 454 │ 32,68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良京實業股份│ 116,504 │ 2.39% │ 87 │ 6,2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玉山商業銀行│ 765,412 │ 15.73% │ 571 │ 41,1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八 │聯邦商業銀行│ 266,926 │ 5.48% │ 199 │ 14,3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九 │?A誠第一資產│ 444,014 │ 9.12% │ 331 │ 23,832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聖文森商榮昇│ 157,184 │ 3.23% │ 117 │ 8,424 │
│ │資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分公司 │ │ │ │ │
├──┼──────┼─────┼────┼────────┼──────┤
│十一│?A誠第二資產│ 18,377 │ 0.39% │ 14 │ 1,00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二│勞動部勞工保│ 28,379 │ 0.58% │ 21 │ 1,512 │
│ │險局 │ │ │ │ │
├──┼──────┼─────┼────┼────────┼──────┤
│十三│永豐商業銀行│ 212,554 │ 4.37% │ 158 │ 11,3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四│新光行銷股份│ 275,991 │ 5.67% │ 206 │ 14,832 │
│ │有限公司 │ │ │ │ │
├──┼──────┼─────┼────┼────────┼──────┤
│十五│板信商業銀行│ 244,367 │ 5.02% │ 182 │ 13,10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十六│元大國際資產│ 254,805 │ 5.24% │ 190 │ 13,68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4,867,020 │ 100﹪ │ 3,628 │ 261,216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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