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69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169,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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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
債 務 人 謝貽展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 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為 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清償總額 合計為 432,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 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7,000元,無年終或年節獎金等情,有 首威五金企業有限公司107年8月23日首威(股)字第107001號 函、薪資表等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 行更生方案。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 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 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 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 2=14,866】。惟債務人釋明每月生活費11,684元,可認其更 生期間支出11,684元,即足維持生活程度與人性尊嚴,以其 收入17,000元扣除11,684元後,剩餘 5,316元,另加計保單 解約金48,001元與存款1,225元分72期,每期增加684元【計 算式:49,226÷72=6 84】,合計提出6,000元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計算式:5,316+684=6,000】,總清償額為432,000元 。
?呇A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 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 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 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金與存 款合計49,226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6日(107)南壽保單字 第 C1951號函等附卷足憑,故債務人名下具有清算價值之財 產為 49,226元;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6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之餘額為 518,400元【計算式:每月 餘額5,136×72=369,792】,加計債務人財產之清算價值49, 226元,提出10分之9清償,亦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逾377, 117元【計算式:(369,792+49,226)×9/10= 377,117】,依 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而 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為432,000元,已逾前開 數額甚明,應視為盡力清償。
?伝_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 49,226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 可處分所得約為408,000元,而債務人必要之生活費用約280 ,416元【計算式:11,684×24=280,416】,扣除後剩餘127, 584元【計算式:408,000-280,416=127,584】。本件更生方 案6年總清償額432,000元,均顯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 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8年2月11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允,應再 提高還款金額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加計 清算價值後,幾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視為盡力清償,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並非法院 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 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 ,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 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 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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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
│ 年(72期)。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00元。 │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 │
│ (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
│ 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749,96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32,000元。 │
│4、清償成數:6.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兆豐國際│ 440,913 │ 6.53% │ 392 │ 28,224 │
│ │商業銀行│ │ │ │ │
├──┼────┼─────┼────┼────────┼──────┤
│ 二 │遠東國際│ 547,811 │ 8.12% │ 487 │ 35,064 │
│ │商業銀行│ │ │ │ │
├──┼────┼─────┼────┼────────┼──────┤
│ 三 │中國信託│1,835,849 │ 27.2% │ 1,632 │ 117,504 │
│ │商業銀行│ │ │ │ │
├──┼────┼─────┼────┼────────┼──────┤
│ 四 │元大商業│ 558,910 │ 8.28% │ 497 │ 35,784 │
│ │銀行 │ │ │ │ │
├──┼────┼─────┼────┼────────┼──────┤
│ 五 │立新資產│2,077,750 │ 30.78% │ 1,847 │ 132,984 │
│ │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六 │?A誠第一│ 292,202 │ 4.33% │ 260 │ 18,720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七 │元大國際│ 509,345 │ 7.55% │ 453 │ 32,616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新光行銷│ 487,182 │ 7.22% │ 433 │ 31,176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6,749,962│ 100﹪ │ 6,000 │ 4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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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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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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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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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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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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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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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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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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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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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首威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