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6號
TNDV,106,重訴,76,201902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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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新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舒 
上 訴 人 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陳新如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
   2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
(二)上訴人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1,18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708元;上訴人李
   英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2,28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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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