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新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舒
上 訴 人 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陳新如上訴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
2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
(二)上訴人宏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1,18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708元;上訴人李
英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2,28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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