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10號
TNDV,106,訴,2010,2019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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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被 上訴人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7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772元 ,該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迄今仍 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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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