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守晃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惠銘
葉東霞(已歿)
葉陳瑞枝
山氏錦絨
葉俊廷
葉俊麟
李金幸
李東圳
李金彩
李東城
李東潑
李東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9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於107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