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被 告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案情繁雜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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