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4號
TNDV,105,重訴,64,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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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被   告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定民國108年2
月15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宣判,茲因案情繁雜
展延宣判期日,改訂於108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27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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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創間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