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選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江溪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田杰弘律師
柯佾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
第92號、第149號、第1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江溪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禠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 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當選,竟夥同林江山等人以虛偽遷徙戶 籍之方式,致使非實際居住被告選區內之林江水等人取得選 舉權而為投票,嚴重影響選舉公正,實有不該,惟被告犯後 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為小 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 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關於褫奪公權之宣告,寓 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法院自應優先 適用之(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所宣告褫奪公權之「被褫奪之資格」與「褫奪期間」,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是 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查被告係 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罪,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揆諸上開 說明,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 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146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選偵字第92號
107年度選偵字第149號
107年度選偵字第163號
被 告 林江溪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林志雄律師
林怡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江溪係民國(下同)107年臺南市第三屆仁德區文賢里里 長選舉候選人,林江山(另為緩起訴處分)、林鼎堯(另簽 分偵辦)等2人則係林江溪之胞兄,林江水(亦另為緩起訴 )則係林江溪之胞弟,而黃金鶴、張正義、陳鳳氏、林登成 等4人(以上4人亦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則均係林江溪之友人 ,另林劍煌(另簽分偵辦)則係林江水之友人。林江溪明知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 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者,始為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且明知林 江水、李彩華(即林江水之妻)、劉家昌、陳皇君、林金弦( 即林鼎堯之女)、楊讚源(即林金弦之夫)、鄭連麗勤等人( 李彩華等6人亦均另為緩起訴處分),及陳雅萍(即陳皇君 之妹)、楊琮竣(即林金弦之子)、鄭其旻(即鄭連麗勤之女) 等人(以上3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實際上均未居住在臺 南市仁德區文賢里,詎林江溪為求能順利當選文賢里里長, 竟分別:⑴與黃金鶴、林江水、李彩華等3人,共同基於妨 害投票之犯意聯絡,均以如附表所示之虛偽遷徙戶籍方式, 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由林江溪請託黃金鶴配合,再 由林江溪、李彩華持黃金鶴提供之遷移戶籍資料,將渠2人 戶籍均遷入黃金鶴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戶籍 地址;⑵與張正義、林江水、林劍煌、劉家昌、陳皇君等5 人,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均以如附表所示之虛偽 遷徙戶籍方式,於如附表編號3-5所示時間,由林江溪請託
張正義配合,林江水透過林劍煌取得陳皇君之配合,而由林 江溪、陳皇君以張正義提供之遷移戶籍資料,將劉家昌、陳 皇君及不知情之陳皇君之妹陳雅萍等人之戶籍,均遷入張正 義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1戶籍地址;⑶與陳 鳳氏、林江山、林鼎堯、林金弦、楊讚源等5人,共同基於 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均以如附表所示之虛偽遷徙戶籍方式 ,於如附表編號6-8所示時間,由林江山請託陳鳳氏配合, 並透過林鼎堯取得林金弦、楊讚源之配合,由林鼎堯以陳鳳 氏提供之遷移戶籍資料,將林金弦、楊讚源及不知情之楊琮 竣之戶籍,均遷入陳鳳氏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0 號戶籍地址;⑷與林登成、鄭連麗勤等2人,共同基於妨害 投票之犯意聯絡,均以如附表所示之虛偽遷徙戶籍方式,於 如附表編號9-10所示時間,由林登成配合提供遷移戶籍資料 ,藉以將鄭連麗勤及不知情之鄭其旻之戶籍,均遷入林登成 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戶籍地址。林江溪等人即 以上開方式,使林江水、李彩華、劉家昌、陳皇君、陳雅萍 、林金弦、楊讚源、楊琮竣、鄭連麗勤及鄭其旻等人,均取 得臺南市仁德區文賢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進而均得於107 年11月24日前往投票所,向選務人員蓋章領取文賢里里長選 票後,投票選舉臺南市仁德區文賢里里長,而共同妨害該次 選舉之公正性。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1)被告林江溪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被告林江溪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2)證人林江水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林江水受被告林江溪所託,為協助林江溪競選臺南市 仁德區文賢里里長,遂與黃金鶴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將其 與李彩華之戶籍遷至黃金鶴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取得 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另證 明林江水基於相同目的,亦以同一方式,另透過友人林劍煌 取得陳皇君之配合,而使陳皇君、陳雅萍虛偽遷移戶籍至張 正義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及指示陳皇君等投票支持林江溪 選里長等事實。
(3)證人林江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林江山受被告林江溪所託,為協助林江溪競選臺南市 仁德區文賢里里長,遂與陳鳳氏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透過 林鼎堯使林金弦、楊琮竣、楊讚源等人戶籍遷至陳鳳氏位於
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 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4)證人李彩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李彩華為協助林江溪競選臺南市仁德區文賢里里長, 遂應允其夫林江水之要求,與黃金鶴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 將其與林江水之戶籍遷至黃金鶴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 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5)證人黃金鶴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黃金鶴受李彩華所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使林江 水、李彩華之戶籍得以遷至黃金鶴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 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
(6)證人張正義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張正義受被告林江溪所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使 劉家昌、陳皇君、陳雅萍之戶籍,得以遷至張正義位於文賢 里之戶籍內,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 溪選里長等事實。
(7)劉家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劉家昌受被告林江溪請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將 戶籍遷至張正義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 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8)證人陳皇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陳皇君透過友人林劍煌而將其與陳雅萍之戶籍虛偽遷 至張正義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林劍煌、林江水並請託渠等 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9)證人陳雅萍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陳皇君透過友人林劍煌而將其與陳雅萍之戶籍虛偽遷 至張正義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之事實。
(10)證人陳鳳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陳鳳氏受林江山所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使林金 弦、楊琮竣、楊讚源之戶籍,得以遷至陳鳳氏位於文賢里之 戶籍內,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 里長等事實。
(11)證人林金弦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林金弦受其父林鼎堯所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將 其夫妻與子楊琮竣之戶籍遷至陳鳳氏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 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 實。
(12)證人楊讚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楊讚源受其岳父林鼎堯請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
將其夫妻與子楊琮竣之戶籍遷至陳鳳氏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 ,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 事實。
(13)證人楊琮竣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林鼎堯曾告知楊琮竣要遷戶籍,嗣楊琮竣及與其父母 楊讚源、林金弦之戶籍即一起遷入文賢里之事實。(14)證人林登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調查筆錄。 證明:林登成為協助林江溪選里長,遂請託友人鄭連麗勤配 合虛偽遷移戶籍,使鄭連麗勤與其女鄭其旻之戶籍遷入林登 成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 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
(15)證人鄭連麗勤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鄭連麗勤受林登成請託,配合虛偽遷移戶籍,而將其 與其女鄭其旻之戶籍遷入林登成位於文賢里之戶籍內,藉以 取得該里之投票權,並進而投票支持林江溪選里長等事實。(16)證人鄭其旻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鄭其旻依其母鄭連麗勤之要求而共同遷移戶籍至林登 成戶內,其並有領取本次文賢里里長選票之事實。(17)臺南市仁德區文賢里投票名冊翻拍蒐證照片8張: 證明:林江水、李彩華、劉家昌、陳皇君、陳雅萍、林金弦 、楊讚源、楊琮竣、鄭連麗勤及鄭其旻等人,均取得本屆臺 南市仁德區文賢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並有領取選票之事實。(18)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107年12月5日南市仁德戶字第107009 6076號函及所附戶籍登記資料1份(附於本署107年度選偵字 第163號卷):
證明:林江水、李彩華、陳雅萍、陳皇君、劉家昌、林金弦 、楊琮竣、楊讚源、鄭連麗勤、鄭其旻等人本案戶籍遷移紀 錄。
(19)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員查證報告1份、陳皇君 、陳雅萍、劉家昌等3人全戶基本資料各1份、劉家昌與張正 義實際住處蒐證照片共6張(均附於本署107年度選他字第65 號卷):
證明:陳皇君、陳雅萍、劉家昌等3人虛設戶籍於張正義戶 內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林江溪所為,係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 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 罪嫌。再戶政事務所就遷徙登記部分有實質審查之權(最高 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故縱為選舉而 為虛偽不實之戶籍遷徙登記,亦無刑法第214條之適用,附 此敘明。又被告林江溪與林江山、林江水、黃金鶴、張正義
、陳鳳氏、林登成、李彩華、劉家昌、陳皇君、林金弦、楊 讚源、鄭連麗勤、林鼎堯、林劍煌等人,就上開各次犯行間 ,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各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 林江溪本案雖使林江水等數人以虛偽遷徙戶籍方式取得選舉 權,但渠等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行為僅有一個,所侵害 選舉正確性及公正性、純正性之社會法益亦屬單一,為實質 上一罪,請論以一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 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檢察官 王聖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姓名 │原戶籍地 │遷入選舉時│遷往戶籍地 │實際居住地 │備註 │
│ │ │ │戶籍地時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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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江水│臺南市歸仁區六甲里中正│107 年 3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歸仁區六甲里│林江溪要求遷│
│ │ │十五街 15 號 │月 29 日 │賢里保安路 2 │中正十五街 15 號 │往黃金鶴戶籍│
│ │ │ │ │段 462 號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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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彩華│臺南市歸仁區六甲里中正│107 年 3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歸仁區六甲里│林江溪要求遷│
│ │ │十五街 15 號 │月 29 日 │賢里保安路 2 │中正十五街 15 號 │往黃金鶴戶籍│
│ │ │ │ │段 462 號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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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家昌│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仁義│107 年 4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林江溪要求遷│
│ │ │一街 76 巷 2 弄 1 號 │月 23 日 │賢里田厝三街 │仁義一街 76 巷 2 │往張正義戶籍│
│ │ │ │ │93 巷 8 號之 1│弄 1 號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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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皇君│臺南市永康區永康里大同│107 年 5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東區中華東 2│林江水透過林│
│ │ │街 735 號(臺南市永康 │月 24 日 │賢里田厝三街 │段 133 巷 77 弄 2 │劍煌要求遷往│
│ │ │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 │93 巷 8 號之 1│號 6 樓之 3 │張正義戶籍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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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雅萍│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 277│107 年 5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東區中華東 2│林江水透過林│
│ │ │巷 22 弄 8 號 │月 24 日 │賢里田厝三街 │段 133 巷 77 弄 2 │劍煌要求遷往│
│ │ │ │ │93 巷 8 號之 1│號 6 樓之 3 │張正義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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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金弦│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仁愛│107 年 4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林江山透過林│
│ │ │南街 235 巷 12 號 │月 17 日 │賢里田厝三街 │仁愛南街 235 巷 12│鼎堯要求遷往│
│ │ │ │ │93 巷 10 號 │號 │陳鳳氏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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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讚源│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仁愛│107 年 4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林江山透過林│
│ │ │南街 235 巷 12 號 │月 17 日 │賢里田厝三街 │仁愛南街 235 巷 12│鼎堯要求遷往│
│ │ │ │ │93 巷 10 號 │號 │陳鳳氏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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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琮竣│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仁愛│107 年 4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歸仁區看西里│林江山透過林│
│ │ │南街 235 巷 12 號 │月 17 日 │賢里田厝三街 │仁愛南街 235 巷 12│鼎堯要求遷往│
│ │ │ │ │93 巷 10 號 │號 │陳鳳氏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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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鄭連麗│臺南市仁德區上崙里中正│107 年 3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仁德區上崙里│林登成指示遷│
│ │勤 │路 1 段 716 號 │月 27 日 │賢里保安路 2 │中正路 1 段 716 號│往林登成戶籍│
│ │ │ │ │段 577 號 │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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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其旻│臺南市仁德區上崙里中正│107 年 3 │臺南市仁德區文│臺南市仁德區上崙里│鄭連麗勤指示│
│ │ │路 1 段 716 號 │月 27 日 │賢里保安路 2 │中正路 1 段 716 號│遷往林登成戶│
│ │ │ │ │段 577 號 │ │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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