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阿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阿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阿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 7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 553400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