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6號
TNDM,108,易,46,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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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源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085
、1851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源全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顏源全竊盜所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啤酒壹罐、噴灑農藥用之空桶(含噴管)壹組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顏源全曾於民國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易 字第34號、103年度易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 ,嗣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104年9月30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翌日出監。詎其仍不悔改,復基於竊 盜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7年3月21日19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里○○0號前,見楊璝霙所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7200元〕, 置於該址屋外,遂徒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搬運至上開自 用小貨車上,適楊璝霙返家時發覺並質問顏源全為何要偷其 所有之上開物品且欲報警,顏源全隨即駕車逃逸而竊取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品。
㈡於107年3月21日21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000號對面即郭志勇所有之 豬舍,見門未上鎖,隨即進入豬舍並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品(總價值約2萬元),徒手搬運至上開自用小貨車。適郭 志勇返家經過上開豬舍時,發現上開自用小貨車停在豬舍門 口。郭志勇原不以為意而返家,惟上開自用小貨車迅速離去 ,郭志勇旋即繞回豬舍查看,並發現上開物品失竊。其後, 顏源全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摔入臺南市六甲區菁埔里2鄰產 業道路旁水溝,遂經由路人委請不知情之楊清心到場協助拖 吊小貨車。適郭志勇於3月22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機車經過 ,發現上開自小貨車形似昨日停在其豬舍前之車輛,即上前 查看,並見其所失竊之物品掉落在水溝中,旋報警處理。經



警據報到場,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品( 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品已返還郭志勇,編號15啤酒1罐 顏源全已飲用完畢而未查獲)。
㈢於106年12月18日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前時,見侯春梅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車上置有噴 灑農藥用之空桶(含噴管)2組(每組價值約4000至5000元) ,遂徒手搬運至其機車腳踏板處,適侯春梅聽見聲響隨即外 出查看。顏源全遂匆忙逃逸,致所竊取之其中1組空桶(含 噴管)及其所穿之拖鞋1支遺留在現場。嗣警據報到場,採 集拖鞋上之DNA,經比對與顏源全之DNA型別相符,而查獲上 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告訴人楊璝霙、郭志勇、證人楊清心於警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侯春梅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警㈠卷第18至20頁)、現場照片10張(告訴人楊璝霙部分 )(警㈠卷第25至29頁)、107年3月22日告訴人楊璝霙指認 照片2張(警㈠卷第30頁)、107年3月21日監視錄影截圖5張 (告訴人楊璝霙部分)(警㈠卷第31至33頁)、告訴人郭志 勇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2張(警㈠卷第34頁)、現場及失 竊物品照片14張(告訴人郭志勇部分)(警㈠卷第35至41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警㈠ 卷第4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 表1份(警㈡卷第8頁)、現場及遺留物6張(警㈡卷第9至11 頁)、勘察採證同意書影本1份(警㈡卷第12頁)、106年12 月18日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影本1份(警㈡卷第1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29日南市警鑑字第1070262379 鑑驗書1份(警㈡卷第14至15頁)、現場照片3張及監視錄影 截圖3張(警㈡卷第16至18頁)、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警㈡卷第19頁)等附卷可資佐 證;
(三)被告顏源全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三、核被告所為,均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殊異,應分論併罰。另被告曾 於10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易字第34號、10 3年度易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嗣定其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104年9月30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翌日出監,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稽。其於前案執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按「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 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 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 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 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 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 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 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 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 第775號解釋)是在刑法修正前,依現行實定法仍有累犯之 規定,本件被告顯符合累犯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被告前案 所犯係與本案相同犯罪類型(竊盜)之罪,足認被告於前案 入監執行後,仍未能矯正行為,依然再犯同一類型之犯罪, 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犯行(成立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尚非 甚重,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暨其於本院所述教育程度為 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臨時工,無小孩、父母需要扶養,一 個人獨自生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示懲。
四、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啤酒1罐及噴 灑農藥用之空桶(含噴管)1組係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
├──┼──────┼───┼────────────┤
│1 │錏管 │1支 │ │
├──┼──────┼───┼────────────┤
│2 │不銹鋼門 │1片 │ │
├──┼──────┼───┼────────────┤
│3 │錏板 │2片 │ │
├──┼──────┼───┼────────────┤
│4 │不銹鋼板 │3片 │ │
├──┼──────┼───┼────────────┤
│5 │鋁製帆布架 │1座 │ │
├──┼──────┼───┼────────────┤
│6 │鐵板 │2片 │ │
├──┼──────┼───┼────────────┤
│7 │不銹鋼金爐 │1個 │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備 註 │
├──┼──────┼───┼────────────┤
│1 │鋁板 │12塊 │ │
├──┼──────┼───┼────────────┤
│2 │白鐵蓋 │1塊 │ │
├──┼──────┼───┼────────────┤
│3 │小型鋸台 │1台 │ │
├──┼──────┼───┼────────────┤




│4 │白鐵架 │1個 │ │
├──┼──────┼───┼────────────┤
│5 │鐵架 │2個 │ │
├──┼──────┼───┼────────────┤
│6 │飼料槽 │4個 │ │
├──┼──────┼───┼────────────┤
│7 │鐵製梯 │1個 │ │
├──┼──────┼───┼────────────┤
│8 │小型空壓機 │1台 │ │
├──┼──────┼───┼────────────┤
│9 │工字鐵 │3個 │ │
├──┼──────┼───┼────────────┤
│10 │鐵管 │6支 │ │
├──┼──────┼───┼────────────┤
│11 │鐵片 │1塊 │ │
├──┼──────┼───┼────────────┤
│12 │鐵條 │11支 │ │
├──┼──────┼───┼────────────┤
│13 │電線 │2綑 │ │
├──┼──────┼───┼────────────┤
│14 │鋼索 │2條 │ │
├──┼──────┼───┼────────────┤
│15 │啤酒 │1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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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