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洋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
第5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併同難以析離毒品之分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2 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於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宗洋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 後,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86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4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20頁),足認 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本 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 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 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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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檢驗物品 │ 鑑 定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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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3.395公克,檢驗後淨重3.383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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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0.129公克,檢驗後淨重0.118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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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0.498公克,檢驗後淨重0.485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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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白色結晶1包 │①檢驗前淨重1.344公克,檢驗後淨重1.335公克│
│ │(轉碼編號:│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B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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