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鄭榆珊
被 告 陳文家
許閔綜
陳建宏
李榮哲
廖士興
楊俊哲
程鎮國
張玲
吳燕卿
沈經宏
黃禎
許貴成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490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陳建宏、李榮哲、廖士興、楊俊哲、張玲、吳燕卿答辯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詳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 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 第188 條第1 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 為該條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陳文家、許閔綜、陳建宏、李榮 哲、廖士興、楊俊哲、程鎮國、張玲、吳燕卿、沈經宏、黃 啟禎、許貴成,均非依民法對於原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就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上開部分之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至原告訴之聲明關於「被 告黃天一、吳洛瑜、劉醇星、王麗婷」部分,則另以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