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169號
TNDM,107,交訴,169,201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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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慶富


選任辯護人 黃聖珮律師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慶富因107 年6 月29日駕車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 案件(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另為不受理判決),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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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