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原財團法人立德管理
學院)
法定代理人 鈕廷莊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王榮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更字第2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被告王榮昌被訴業務侵占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被訴連續業務登載不實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宗穎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