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一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樵
代 理 人 林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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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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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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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107年8月23日│160,000元 │EH3303442 │
│ │民權分行 │民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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