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37號
TPDV,108,除,237,20190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廖崇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 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7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楊進諒│華南商業│107年10月10日 │118,300元 │ND5388187 │
│ │ │銀行台北│ │ │ │
│ │ │南門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