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合夥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1號
TPDV,108,訴,211,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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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高炳莉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劉招梅即紅螞蟻小吃店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700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3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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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