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高炳莉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劉招梅即紅螞蟻小吃店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7000
元,應繳裁判費2 萬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3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