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08號
TPDV,108,聲,108,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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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代 理 人 王晨桓律師
      林伊柔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惟法院 以裁定准許供擔保人變換供擔保之提存物者,應斟酌變換後 之提存物與變換前之提存物,在經濟上是否具有相當之價值 ,始可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 件,本院108年度全字第30號、108年度全字第31號裁定,准 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821,127,187元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相對人於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 和解或其他事由終結前,不得以對聲請人有另行取不足電度 替代成本3,284,508,748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業經與聲請人 得請求之電費債權抵消、抵充或抵扣為由,拒絕給付聲請人 現在或將屆清償期之電費。聲請人聲請以南亞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南亞公司)之股票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股票雖為有價證券之一種,惟其價值因時、地、經濟 情況、市場狀況、公司營運結果而不同,具有浮動性,而自 聲請人欲提存之南亞公司股票於集中市場之交易價格觀之, 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其1年內之交易價格收盤價最高約 102.50元,最低約僅45.75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南亞科日收 盤價及月平均收盤價資料附卷可稽,可見南亞公司股票之交 易價格走勢乃隨經濟景氣返轉而持續修正;再債權人聲請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定暫時狀態之 處分所受之損害,是債權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之價值不能因時 間之進行而受到減損,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程序之進行,動



輒持續數年,是擔保物之價值是否能維持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裁定時之價值,尤為重要,而以股票之波動性,是否能於數 年間維持其所擔保之交易價格,尚非無疑;復參酌目前國內 及世界經濟環境險峻,景氣下滑的趨勢方興未艾,聲請人欲 以南亞公司之股票擔保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受之損 害,其擔保性實有不足,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以南亞公司之股 票變換前所提存之擔保物,本院認其經濟上價值顯不相當,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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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