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8年度,5號
TPDV,108,海商,5,20190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王邦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
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9,170.16元,以起
訴時即民國107 年11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
告匯率31.165計算,折合597,4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97,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1/1頁


參考資料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