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9號
TPDV,108,法,29,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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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施美芳財團法人台北市真誠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真誠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真誠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 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 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北市真誠文化藝術基金會之 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台北市兩岸和平共處教育基金會更 名,故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爰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修訂 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部分 ,僅係將法人名稱更名,以及就章程之修訂時間予以載明, 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 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 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 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真誠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 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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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號│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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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本基金係永久性質,│本基金係永久性質,│配合財團法人台│
│ │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北市兩岸和平共│
│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經依法清算後之賸│處教育基金會更│
│ │餘財產,全部轉入財│餘財產,全部轉入財│名修正。 │
│ │團法人台北市兩岸和│團法人臺北市宏澤教│ │
│ │平共處教育基金會項│育基金會項下,但不│ │
│ │下,但不得歸屬於任│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 │
│ │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或營利團體。 │ │
│ │。 │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 │
│ │無前項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或有違反│ │
│ │囑之規定,或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 │
│ │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 │
│ │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臺北市。 │ │
│ │臺北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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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增列本次修正次│
│ │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數及日期。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 │
│ │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
│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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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