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文慶即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之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陳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之董 事長,章程自民國81年5月18日迄今未再修訂(僅於106年1月 申請遷址變更地址),為因應社會發展現況及本社業務實際 需求,於106年10月26日召開第12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提案修 改其部分捐助章程通過,惟因當時換屆在即未做修改,復於 107年10月8日召開第12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時通過修改其捐 助章程,該財團法人變更內容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依法 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經濟部核予許可之107年12 月25日經商字第10700105050號函、第12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 紀錄、第12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106年度第12屆第4次董監事會議紀錄、 107年度第 12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經濟部107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 10700105050 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技術服務社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 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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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修 正 前│修 正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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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社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集富有│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促進民間參│
│ │經驗之土木、建築、環保、衛生、│與,集富有經驗之土木、地政、建│
│ │機械、電氣、礦冶之工程師、資訊│築、環保、衛生、機械、電機、礦│
│ │及企業經營管理、地政學者及專家│冶之程師、資訊及企業經營管理( │
│ │,從事研究最新技術知識,以提供│如:綠能光電產業、財政金融、各│
│ │各公民營企業及機關團體所需之技│項公共交通、觀光旅遊產業、無毒│
│ │術服務,工作人員之技術訓練,暨│有機農業產業、各項文化創意產業│
│ │國內外之技術引介移轉援助為目的│、安養長照產業、勞安、公安、消│
│ │。 │安及促進政府發展所需各類專長)│
│ │ │之專家、學者從事研究最新技術知│
│ │ │識,以提供各公民營企業及機關團│
│ │ │體所需之技術服務,工作人員之技│
│ │ │術訓練,暨國內外之技術引介移轉│
│ │ │援助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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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至二十一人│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五人,│
│ │,其中五至七人為常務董事,常務│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互選│
│ │董事中一人為董事長,常務董事由│之。 │
│ │董事互選之,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 │
│ │選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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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但│董事之任期為四年,董事任期屆滿│
│ │以兩次為限。 │時;經董事會推薦提名,連選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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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董事│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必│
│ │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董事會及常│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由董│
│ │務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事召集開會時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
│ │常務董事會得因事停止召開。董事│,董事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
│ │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召集開會│事推選董事一人擔任主席。董事會│
│ │時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開會時監察人得列席。 │
│ │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董事推選常務│ │
│ │董事一人擔任主席。董事會開會時│ │
│ │監察人得列席,常務董事開會時,│ │
│ │董事及監察人均得列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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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分│董事會之決議,應分別有章程所定│
│ │別有章程所定董事或常務董事三分│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
│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過半數之同意。董事會對左列事項│
│ │同意。董事會對左列事項議決時,│議決時,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及│
│ │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及出席董事│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同意並應經主管│
│ │四分之三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機關核准或申請法院必要處分始得│
│ │或申請法院必要處分始得為之。 │為之。 │
│ │一、章程修定之建議。 │一、章程修定之建議。 │
│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三、董事長之互選及總經理之聘解│三、董事長之互選及總經理之聘解│
│ │ 任。 │ 任。 │
│ │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建議│四、法人之解散或目的變更之建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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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社業務之發展與推進設顧問室、│本社設總經理一人,綜理本社社務│
│ │業務部、技術部及研究發展室,秉│,業務之發展與推進設顧問室、業│
│ │承董事會制定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務部、技術部及可持續研究發展室│
│ │議,分別負責執行之。 │,秉承董事會制定之業務方針及其│
│ │本社各級主管人員,由董事長提名│他決議,分別負責執行之。 │
│ │,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組織│本社各級主管人員,由董事長提名│
│ │規程另定之。 │,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組織│
│ │ │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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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十一)介紹並代辦訓練技術人員 │(十一)介紹並代辦訓練技術人員│
│ │,依辦理各公私立機關(構)業務或│ │
│ │技術人員所需各項相關特殊專長或│ │
│ │實務之培訓,在職訓練;並得經各│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或備查│ │
│ │後之證書核發。得建議並配合各公│ │
│ │私立技術職業學校(院)設立相關類│ │
│ │科系所,協助辦理特殊專長或實務│ │
│ │技術之課程設計、教材編列、師資│ │
│ │培訓、推動建教合作、職訓等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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