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義勝
送達代收人 蕭蒼澤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秀美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