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55號
TPDV,108,家非調,55,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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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林義勝
送達代收人 蕭蒼澤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莊秀美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查本件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 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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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