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158號
TPDV,108,司票,3158,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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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aojo John Exzequiel Asong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Araojo John Exzequiel Asong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73,260元,到期 日未載,詎於108年1月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金額,為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所明 定。經核閱本件本票,未載發票金額,此有該本票影本可稽 。尚未完成發票行為,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准為裁定強 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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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