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048號
TPDV,108,司票,3048,201902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048號
聲 請 人 鄭希儒 
相 對 人 李儒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3048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年8月28日│1,500,000元 │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 │TH0000000 │
├──┼──────┼──────┼──────┼───────┼──────┤




│002 │106年8月28日│1,500,000元 │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 │TH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