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2212號
TPDV,108,司票,2212,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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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12號
聲 請 人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世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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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