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2號
TPDV,108,司拍,32,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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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柯嘉萱 
代 理 人 曾美寶 


相 對 人 黃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登記。相對人於105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萬元,約定107年10月1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迄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 證信函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08年1月2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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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