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 請 人 郭靖彥 聲 請 人 郭峯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人確為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 (如股東名簿、聲請人繼承或受讓系爭股票之相關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