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96號
TPDV,108,司催,96,2019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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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郭靖彥 
聲 請 人 郭峯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為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證明文件
  (如股東名簿、聲請人繼承或受讓系爭股票之相關文件等)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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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隆興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