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1號
TPDV,108,司促,961,2019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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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壹萬零捌佰玖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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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