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4號
TPDV,108,司促,374,201902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新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瑞琨 

      王瑞文 
一、債務人王瑞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瑞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