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25號
TPDV,108,司促,282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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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一鳴(即游雅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林錦雲(即游雅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零參
  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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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