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一鳴(即游雅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林錦雲(即游雅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零參
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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